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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井水、邢广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井水,邢广花,孙晋国,曹小峰,苑佃平,徐立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239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孙井水,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邢广花,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孙晋国,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曹小峰,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苑佃平,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徐立秀,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井水、邢广花、孙晋国、曹小峰、徐立秀、苑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边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