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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蕊娟与西安天马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蕊娟,西安天马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709号原告李蕊娟,女,汉族。被告西安天马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蕊娟与被告西安天马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蕊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蕊娟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蕊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00元,剩余1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同 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珂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