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座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903719641。法定代表人:柴德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清田路与省道102线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75354146-9。法定代表人:段连全,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54425783。法定代表人:段玉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