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赵长胜与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胜,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赵长胜,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长胜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长胜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986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5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