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武东与肖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武东,肖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474号原告:雷武东,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畲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惠,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肖昌贵,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雷武东诉被告肖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武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雷武东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秀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