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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龚凤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龚凤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521号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法人代表刘卫民,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龚超伟,该处收费队队长。被告龚凤阳,凤阳商行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审 判 员  朱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秦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