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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肖玉林与南陵县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阮俊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林,南陵县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阮俊花,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中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肖玉林,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南陵县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阮俊花,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肖宏,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受理的肖玉林与南陵县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肖宏等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指令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洪审判员 朱 兵审判员 杨非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