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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某、王小树等与王永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小树,周某1,王永华,李海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018号原告:周某,男,1977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原告:王小树,女,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周某之母。原告:周某1(曾用名周某2),男,2001年2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周某之子。法定代理人:周某,男,1977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周某1之父。法定代理人:柏某,女,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周某1之母。被告:王永华,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李海丽,女,1993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永华之妻。原告周某、王小树、周某1与被告王永华、李海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周某、王小树、周某1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王小树、周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王小树、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周某、王小树、周某1负担。审判员  李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龙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