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1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翠军与沭阳县陇集镇墩前村村民委员会、唐现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军,沭阳县陇集镇墩前村村民委员会,唐现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96号之一原告:王翠军,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郭福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县陇集镇墩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墩前村。负责人:李磊,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唐现忠,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王翠军与被告沭阳县陇集镇墩前村村民委员会、唐现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翠军负担。审 判 长  高维胜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