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7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闫振波申请哈尔滨振宇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振波,哈尔滨振宇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7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闫振波,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振宇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张永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振波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振宇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0执7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上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