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照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526号原告:孙照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元武、张海燕,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照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