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炳峰与李智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峰,李智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506号原告:吴炳峰,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智滨,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吴炳峰与被告李智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吴炳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炳峰以李智滨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炳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元,由吴炳峰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安人民陪审员 钟玉琴人民陪审员 苏朝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明坡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