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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广波申请执行胡广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波,胡广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广波,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胡广宇,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广波与被执行人胡广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胡广宇公积金307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调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