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民终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世伟、黄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世伟,黄朝晖,黄荣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1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世伟,男,1968年8月9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平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朝晖,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壮族,无业,现住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聪,平果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黄荣莉,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平果县国家税务局干部,住平果县。上诉人黄世伟因与被上诉人黄朝晖、原审被告黄荣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世伟未按要求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世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已预交50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梅君审判员 罗金瑞审判员 何双安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郭中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