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靳某某,男。刘某某申请执行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陕02民终4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4507.5元及财产。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靳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靳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靳某某已主动履行了财产中的电压力锅、九阳豆浆机,现又得了重病,生活比较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民终406号民事判决(财产中的电压力锅、九阳豆浆机)的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