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吉翠平与秦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翠平,秦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翠平,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秦禾,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吉翠平与秦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禾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高新石桥铺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禾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高新石桥铺支行的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