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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佳乐与于洋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乐,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王佳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被执行人:于洋,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本院在执行王佳乐与于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佳乐书面向本院申请,暂撤回对于洋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303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