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佳乐与于洋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乐,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王佳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被执行人:于洋,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本院在执行王佳乐与于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佳乐书面向本院申请,暂撤回对于洋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303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