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李义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君,柯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124号申请执行人李义君,男,1981年8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柯小青,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2017)浙1081民初5241号民事调解书(公证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柯小青在(2017)浙1081执412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小青银行存款人民币30600元及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之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