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591号原告:唐某,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被告:沈某,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的原告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已经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