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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591号原告:唐某,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被告:沈某,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的原告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已经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