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文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2民初303号原告: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建设路28-1-304室。法定代表人:凌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祥,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强,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住宜昌市西陵区。原告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