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富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富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吴本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国平,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富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徐 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