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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阳虎与长治市建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虎,长治市建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751号原告:阳虎,男,汉族,农民,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鹏,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长治市建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泽大街10号临街一层商铺。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妍、王楚聪,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阳虎与被告长治市建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阳虎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贾连瑜人民陪审员  张旭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