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赵焕静、莒县安达液化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焕静,莒县安达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赵焕静,女。被执行人:莒县安达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焕静与被执行人莒县安达液化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122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1民终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已垫付养老保险费用3821.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四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财产查控反馈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