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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关于梁停停与马阿飞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停停,马阿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659号原告梁停停,女,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区化子坪镇河西沟行政村桐沟村村民。被告马阿飞,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区建华镇窑湾政村黄柏刺湾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停停与被告马阿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停停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停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梁停停负担。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治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