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范良成与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良成,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712号原告:范良成,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望江街143号。法定代表人:邓福阳。原告范良成与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范良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良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范良成负担。审判员 朱文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