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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英连、刘飞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连,刘飞凤,刘飞龙,吴银娇,刘喜健,刘彩凤,吴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刘英连,女,1929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申请执行人:刘飞凤,女,1980年9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申请执行人:刘飞龙,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申请执行人:吴银娇,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喜健,男,1933年3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彩凤,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吴明海,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执行刘英连、刘飞凤、刘飞龙、吴银娇、刘喜健、刘彩凤与吴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等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伍思胜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