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华与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627号原告:王华,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地质十一队北院北门内路西侧北楼一层21号、二层39-55号。负责人:李娜。原告王华与被告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九时开庭,原告王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员武涵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傲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