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仙花与何贤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仙花,何贤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725号原告:何仙花,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何贤青,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675号新天地东区9幢2楼。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该公司员工。原告何仙花与被告何贤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原告何仙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仙花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仙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仙花负担。审 判 员 蒋 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佳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