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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巧珍、天津河北京津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巧珍,天津河北京津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巧珍,女,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自行车脚蹬子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怡,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河北京津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号。法定代表人:詹铁雄,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葆琴,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红,办公室干部。上诉人张巧珍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河北京津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8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83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张巧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