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巧珍、天津河北京津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巧珍,天津河北京津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巧珍,女,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自行车脚蹬子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怡,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河北京津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号。法定代表人:詹铁雄,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葆琴,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红,办公室干部。上诉人张巧珍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河北京津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8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83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张巧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