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惠尔普斯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蓝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惠尔普斯电器有限公司,广州蓝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惠尔普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86号。法定代表人吴发超。被执行人广州蓝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北路22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尹建辉。中山市惠尔普斯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蓝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粤0111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广州蓝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7年2月28日,中山市惠尔普斯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194.40元,执行费578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蓝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惠尔普斯电器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9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