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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玉英与林水辉、林德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英,林水辉,林德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465号原告:林玉英,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林水辉,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林德塘,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林玉英与被告林水辉、林德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予以立案。原告林玉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玉英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林玉英负担。审 判 长  陈清志审 判 员  刘秀丽人民陪审员  苏文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