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玉英与林水辉、林德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英,林水辉,林德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465号原告:林玉英,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林水辉,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林德塘,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林玉英与被告林水辉、林德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予以立案。原告林玉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玉英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林玉英负担。审 判 长 陈清志审 判 员 刘秀丽人民陪审员 苏文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