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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与雷连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雷连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387号原告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瑞祥大街749号广厦新区15号门脸。法定代表人何敏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会刚,均系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连贺,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原告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连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 放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