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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XX强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37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强,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18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0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被告人XX强在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渔光村西庵安前围西一巷8号其家里,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郑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12月18日,XX强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XX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容留他人吸毒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XX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XX强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强前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其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XX强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秋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