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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严云峰,施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异63号案外人: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庄汝华。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主要负责人:周毅平。被申请人: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云峰。被申请人: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被申请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爱平。被申请人:严云峰。被申请人:施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申请人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严云峰、施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南通市港闸区XX路396号1、2号楼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请求解除(2016)苏0602民初6739号案件对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南通市港闸区XX路396号1、2号楼已征收拆迁的房地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事实与理由:南通市港闸区XX路396号房产中,1号楼建筑面积1358.16平方米,2号楼建筑面积1246.16平方米的房产,红线范围内6882.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因天生河整治及中环路绿化的需要实施征收拆迁。《港闸区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相关房产于2016年8月31日前拆除,征收补偿款除700万元被贵院依法查封外,已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给被征收单位,相关房地产权证的核减变更手续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于2016年9月5日接受,法院查封的房产中征收拆迁部分被保全权益已不存在,申请解除已被征收拆迁部分房地产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严云峰、施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出具(2016)苏0602民初67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7)苏0602执保110号案对(2016)苏0602民初673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实施,于2017年3月22日向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XX路396号1幢、2幢、3幢、4幢房屋,系第九顺序查封。该房屋上另设置他项权,抵押权人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XX路396号1幢房屋建筑面积1358.16平方米,2幢房屋建筑面积1246.16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2604.32平方米。2016年7月29日,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部门与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征收实施单位南通市港闸区天XXX街道办事处签订《港闸区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因天生河整治及中环路绿化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房屋位于港闸区XX路396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2604.32平方米,违章房面积6717.08平方米,钢结构大棚234.76平方米,红线范围内6882.4平方米。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应得补偿款2580万元。同日,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将被拆迁房屋交南通市港闸区XXX镇街道办事处处理。本院认为,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办事处签订《港闸区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为合法有效,依据该协议,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XX路396号1幢、2幢房屋交由相关征收实施单位实施了拆迁。协议的签订与拆迁实施均发生在本院(2017)苏0602执保110号案件采取保全措施之前,本院该案采取保全措施之时其中一部分的保全标的物实际已因《港闸区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而消灭,故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提异议,能够排除本院对于XX路396号1幢、2幢房屋的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苏0602执保110号案依据(2016)苏0602民初6739号民事裁定书对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通市港闸区XX路396号1幢、2幢房屋的执行;保持该案对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通市港闸区XX路396号3幢、4幢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高 航人民陪审员  戴汉武人民陪审员  周美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