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明松宝元建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明松宝元建材销售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经济开发区祝家院村。法定代表人:刘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明松宝元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号服务滨海委*******室。经营者:赵明松,男,1984年3月9日出生,藏族,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明松宝元建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3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木材销售合同》中的上诉人项目部印章并非上诉人加盖,且项目部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其对该合同不予认可,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天津市××区明松宝元建材销售中心答辩,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其与上诉人南大港东方丽都小区一期项目部签订的《木材销售合同》第六条约定,凡因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的甲方即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涉及本案的实体问题,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