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1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旭、郑方千、曾红兵、熊昊天、刘其军、文博申请执行遂宁市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旭,郑方千,曾红兵,熊昊天,刘其军,文博,遂宁市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旭,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马家乡打石山村。申请执行人:郑方千,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马家乡打石山村。申请执行人:曾红兵,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二巷。申请执行人:熊昊天,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启明街。申请执行人:刘其军,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马家乡双山村。申请执行人:文博,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拦江镇会元街。被执行人:遂宁市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西山北路。法定代表人:向远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旭、郑方千、曾红兵、熊昊天、刘其军、文博与遂宁市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遂宁市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27453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两案诉讼费56190元、执行费32457元。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以(2016)川0903执18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遂宁市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遂宁市南豪综合经营部名下的位于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津北路商业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遂宁市南豪综合经营部名下的位于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津北路3商业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艳梅审判员 苟 琼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佳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