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0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0382钱美金与王志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美金,王志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382号原告:钱美金,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王志忠,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美金诉被告王志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6月20日原告钱美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美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美金撤回对被告王志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钱美金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