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平俊梅诉被告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信息、电讯行政处罚一案中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俊梅,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969号原告平俊梅,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被告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四路195号。法定代表人高彩玲,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涛,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江波,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俊梅诉被告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信息、电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俊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俊梅负担。审判长 康 力审判员 易京京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