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欧阳文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文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1刑初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文军,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9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辩护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文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文军及其辩护人张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10时55分左右,被告人欧阳文军驾驶车牌号皖R×××××号小型轿车沿望都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许庄路口时,与薛某1驾驶的车牌号冀F×××××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致使薛某1驾驶的冀F×××××三轮汽车又与王套忠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套忠死亡、薛某1受伤、三轮汽车车上物品损坏及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欧阳文军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薛某1负次要责任,王套忠无责任。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文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文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张向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欧阳文军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告人欧阳文军系初犯、无前科,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10时55分左右,被告人欧阳文军驾驶车牌号皖R×××××号小型轿车沿望都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许庄路口时,与薛某1驾驶的车牌号冀F×××××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致使薛某1驾驶的冀F×××××三轮汽车又与王套忠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套忠死亡、薛某1受伤、三轮汽车车上物品损坏及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欧阳文军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薛某1负次要责任,王套忠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文军赔偿被害方6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望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欧阳文军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薛某1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王套忠无责任。2、证人薛某1证言,2016年12月1日10点50分多,在望都县南二环许庄路口,其驾驶冀F×××××号三轮汽车由南二环北边路口驶入公路,再由北向南行驶到北半部快车道时,一辆大货车由东向西从慢车道过去后,一辆轿车由东向西在快车道过来撞倒其三轮汽车左侧后轮,其的车被撞倒中间绿化带上也不知怎么碰到电动自行车。其当时挂的二档,车速快,其没有注意电动自行车的位置。轿车先与其的三轮汽车接触的,后其的车与电动自行车接触的。3、被告人欧阳文军供述,2016年12月1日11点左右,其驾驶皖R×××××号轿车沿望都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在其前方20米左右的距离有一辆大货车在慢车道行驶,其见到一个女的骑着电动自行车停在路口东边绿化带,其就减速了。一辆三轮汽车由大货车前面出来,其见到三轮汽车时候就刹车向右打方向,没有躲过,碰到三轮汽车了,三轮汽车被撞倒绿化带上,其下车询问三轮汽车司机如何,之后其就报的110。后来才发现有一个男的受伤了,电动自行车在三轮汽车右侧下面,其才打的120。其的车先与三轮汽车接触的,三轮汽车又与电动自行车接触的。其当时车速降到60迈左右,其车上有其和陈某两人。4、望都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载明,欧阳文军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薛某1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王套忠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5、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载明,王套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胸四肢联合损伤死亡。6、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欧阳文军赔偿被害人家属60000元,并获得谅解。另有,证人薛志献、陈红学证言、望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安徽省东至县公安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望都县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人欧阳文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欧阳文军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等证据存卷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文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文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文军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方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根据被告人欧阳文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文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连 峥审 判 员 刘倩南人民陪审员 谷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亚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