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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桂玲与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玲,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王玉芳,驻马店市新东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214号原告:梁桂玲,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傲,驻马店市驿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希望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玉芳,系公司经理。被告:王玉芳,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新东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与乐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新百汇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可甫,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恒,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桂玲与被告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王玉芳、驻马店市新东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桂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桂玲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