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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超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超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532号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刘学丽,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玲,女,1976年7月20日,身份证号码×××,汉族,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赤峰市。被告:宋超奇,男,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超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受),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娜布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