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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3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潇,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罚字〔2016〕10-1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认为,张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双旗寨村集体农用地0.25亩建房。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为责令张勇三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的所有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张勇对行政处罚决定未复议和诉讼,也没有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仍未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国土罚字〔2016〕10-1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本案而论,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显示,2015年3月18日,张勇为其未成年之子申请宅基地,其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没有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2016年9月4日,被申请执行人张勇开始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占地面积0.25亩,根据雁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该宗地属水浇地。因此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在程序上,土地部门经巡查发现张勇用地情况后,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初步认定行为性质后,依法向张勇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保障了其在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权利,经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合法送达。因张勇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又进行了催告,整个行政处罚程序正当合法,所作处罚决定内容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因被执行人张勇对市国土罚字〔2016〕10-1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罚字〔2016〕10-1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审判员  穆瑾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野打印:扈艳红校对:许野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