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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月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月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470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月臣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月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6)冀08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鹏   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