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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利东与杨成玉、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3民初704号原告:王利东,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杨成玉,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李振华,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王利东与被告杨成玉、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成玉、李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利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7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书,承诺于2016年8月底一次性还清借款12.5万元,并承诺在期限内融资不成,用二被告共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楼××单元××室房产向原告进行抵押。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再三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杨成玉、李振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二被告夫妇以开办学校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未约定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能归还借款。2016年5月27日,经张家口市桥西区工人新村派出所人员调解,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将借款时出具的借条收回,剩余的12.5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书,承诺于2016年8月底还清,协议书中未约定利息。期满后二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二被告出具的协议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二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作抗辩,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现原告持有二被告出具的协议书,应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在协议书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二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现已逾期,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成玉、李振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利东借款本金12,5万元,并从2016年9月1日起以本金12,5万元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杨成玉、李振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彦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