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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宴才与高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宴才,高洪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700号原告:高宴才,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高洪斌,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高宴才诉被告高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高宴才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宴才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