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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丰玉国与王思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玉国,王思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347号原告:丰玉国,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王思凯,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玉国与被告王思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丰玉国因与被告王思凯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丰玉国承担。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