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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洪海、曹腾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黄洪海,男,1958年05月0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曹腾礼,男,1960年0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洪海与被执行人曹腾礼(2016)闽0821民初24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有房产一栋现已被查封(见另案),待处置变现。有车位两处现已被拍卖,所得拍卖款103440元,此款用于扣除工行优先受偿27942.2元,诉讼费74828.8元,评估费569元,开锁费100元,暂无余款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875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