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洪海、曹腾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黄洪海,男,1958年05月0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曹腾礼,男,1960年0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洪海与被执行人曹腾礼(2016)闽0821民初24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有房产一栋现已被查封(见另案),待处置变现。有车位两处现已被拍卖,所得拍卖款103440元,此款用于扣除工行优先受偿27942.2元,诉讼费74828.8元,评估费569元,开锁费100元,暂无余款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875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