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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伍长生与张兵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长生,张兵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863号原告:伍长生,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豪,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伍长生诉被告张兵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伍长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长生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702元,由原告伍长生负担。审 判 员  梁 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