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伍长生与张兵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长生,张兵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863号原告:伍长生,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豪,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伍长生诉被告张兵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伍长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长生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702元,由原告伍长生负担。审 判 员 梁 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