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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牛敬军与余秋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敬军,余秋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339号原告:牛敬军,男,196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余秋红,女,50岁左右,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牛敬军与被告余秋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扣押原告的车号为豫A×××××号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一辆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余秋红的家庭住址,无法查找到本人,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敬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荣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