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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玉萍与王玉萍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萍,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监6号原审原告:王玉萍,女,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小平,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秋萍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徐文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松,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礼,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玉萍与原审被告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胡庆文审判员  王爱珍审判员  宋利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粟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百度搜索“”